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未实行业主自主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履行公共文明管理职责,组织实施环境卫生、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物业使用人承担。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