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确定依照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的时段和区域,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工作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