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确定依照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的时段和区域,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工作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