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机动车违反规定停车、人行横道前不礼让行人;
(二)非机动车随意变道、逆行、闯红灯;
(三)行人闯红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四)高空抛物;
(五)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
(六)在禁烟场所吸烟;
(七)携犬出户不束犬链、不为大型犬佩戴嘴套、不清理犬粪;
(八)违反规定涂写、张贴小广告;
(九)社会生活噪声扰民;
(十)违反规定排放油烟。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重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和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对重点治理清单提出部分调整的意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