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七条有效倡导下列公益文明行为:(一)参加社会志愿服务、公益捐赠等活动;(二)见义勇为;(三)参加扶老救孤、扶贫济困、助残助学等活动;(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五)其他崇德向善、热心公益、奉献社会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