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倡导下列公益文明行为:

(一)参加社会志愿服务、公益捐赠等活动;

(二)见义勇为;

(三)参加扶老救孤、扶贫济困、助残助学等活动;

(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五)其他崇德向善、热心公益、奉献社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