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违反规定搭建建(构)筑物和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二)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不侵占或者损坏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在楼道等公共空间堆放杂物;
(四)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五)按照规定投放、清运废旧大家电、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六)不违反规定布设电动车充电装置;
(七)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移风易俗,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