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出行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二)驾驶非机动车按照规定行驶,不随意变道、逆行和闯红灯;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无故拒载、抬价和故意绕道行驶;
(四)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消防通道和妨碍道路通行,不长期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抢座、不占座,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六)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七)合理使用和爱护共享交通工具,不故意损坏或者侵占;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出行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