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资源,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以及再生利用、再制造产品;
(二)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爱护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不向河流、水库、湖泊等水体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不在野外违章用火,不违反规定在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爱护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坪,不随意修剪树木,不在树木上牵线拉绳晾晒物品;
(五)保护野生动物,不非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滥食野生动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