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标准和责任人。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