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重点大气污染源监控、应急管理等一体化的大数据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与共享。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