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制定实施方案,控制或者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