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编制并公布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计划,明确改善的目标、重点和措施,保障大气环境质量的提升。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