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