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履行大气污染防治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