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