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以及原油成品油码头,未按照规定对油气排放进行检测或者未如实报送油气排放检测报告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