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