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垃圾等废弃物焚烧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二噁英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