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扬尘污染及其他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电子废弃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