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供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不少于两次对供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实施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和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