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方案,可以采取经济补偿等措施,鼓励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