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方案,可以采取经济补偿等措施,鼓励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