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本市建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维修的在用机动车超标排放联合监管机制,加大对在用机动车超标排放的联合执法力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大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的联合执法力度。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