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