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