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垃圾等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安装和使用自动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排放以及焚烧设施运行的设备,并保持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系统联网。垃圾等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的监管下,委托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对二噁英污染排放情况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监测,并如实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