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燃煤电厂、其他燃煤单位和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加强精细化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使用除尘、脱硫、脱硝等治污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确保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要求。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