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锅炉、窑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造。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