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大气环境承载能力,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工业项目,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方案,对于已经达标排放,但对城市建成区生活环境有严重影响的污染项目,逐步实施搬迁、改造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