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配合,通过联合执法、交叉执法、跨区域执法等方式,及时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