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科学划分城市功能分区,合理预留城市通风廊道,设置和预留区域生态过渡带和生态保护区,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区域空间格局。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旧城区的改建,不得在通风廊道上新建高层建筑群及其他影响大气扩散条件的项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禁止在通风廊道和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布局大气重污染企业,逐步将大气重污染企业和环境风险企业搬出城市建成区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