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动国际商贸物流重要枢纽建设:

(一)培育发展航运企业,支持设立航运保险机构;

(二)争取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国际航权,推进设立A类低空飞行服务站;

(三)支持设立多式联运中心;

(四)其他推动国际商贸物流重要枢纽建设的措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