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第二十四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动国际商贸物流重要枢纽建设:(一)培育发展航运企业,支持设立航运保险机构;(二)争取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国际航权,推进设立A类低空飞行服务站;(三)支持设立多式联运中心;(四)其他推动国际商贸物流重要枢纽建设的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