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四章 金融创新与产业开放第二十五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增强金融服务功能:(一)支持设立直销银行、征信机构等;(二)支持试点设立外资专业保险机构;(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注册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子公司;(四)探索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业务试点;(五)其他增强金融服务功能的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