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第二十二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一)设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深入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三)探索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收担保制度;(四)探索展会展品监管新模式;(五)建设国际海运快件监管中心;(六)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七)开展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八)其他贸易便利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