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第二十一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衔接的制度框架和监管模式,推动贸易转型升级。自贸试验区应当利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银行、保险、民航、铁路、港口等相关行业机构合作对接,逐步实现口岸服务一体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