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阻碍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干扰清西陵保护管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