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陵区内设立的界桩及标志牌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制止,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