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文物保护和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
(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清西陵陵区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严重破坏的;
(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四)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五)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
(六)明知故犯,违反陵区建设有关规定,危及文物安全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