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古树名木上攀折、绑缚、刻划、钉挂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文物建筑物内外、海墁、神道、桥梁上下、泊岸、古树名木和风景林木周围堆放砂土、柴草、粮食、垃圾以及其他杂物,在文物建筑物基础外、古树名木周围限定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林木等影响文物建筑物安全或者古树名木生长的植物,在保护范围内打井、挖渠、挖砂、取土、埋坟立碑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危及文物安全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架设空中输电、通讯线路或埋设地下燃气管道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停工,并限期拆除违规线路或管道;

(六)车辆碾轧陵寝海墁、神道、桥梁以及泊岸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七)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及各组文物建筑物所属的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等独立山体,点放孔明灯、野炊、烧秸秆、焚烧垃圾等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在保护范围内吸烟、乱丢火种、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占用、堵塞、封闭陵区道路,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建设污染环境及破坏生态的项目,排放工业污水、废渣、废气等污染物,建设有污染环境的经营性动物养殖场、屠宰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未经批准,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文物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制止;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未经批准,在保护范围内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飞行器低空飞行、拍摄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飞行、拍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在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及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制止;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未经批准,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影响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村镇建设违反清西陵总体规划的,由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文物主管部门予以制止;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