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清西陵保护条例/第二章 文物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在清西陵陵区拍摄电影、电视剧、经营性录像或者摄影的,应当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在文物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