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清西陵保护条例/第二章 文物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文物藏品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档案、分类分级管理;(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技术手段;(三)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借用、修复、复制、拓印等,应当依法批准后进行。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