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清西陵陵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

(二)在古树名木上攀折、绑缚、刻划、钉挂;

(三)采伐、毁坏古树名木;

(四)在文物建筑物内外、海墁、神道、桥梁上下、泊岸、古树名木和风景林木周围堆放砂土、柴草、粮食、垃圾以及其他杂物;

(五)在文物建筑物基础外、古树名木周围限定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林木等影响文物建筑物安全或者古树名木生长的植物;

(六)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架设空中输电、通讯线路,埋设地下燃气管道;

(七)车辆碾轧陵寝海墁、神道、桥梁以及泊岸等文物本体;

(八)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及各组文物建筑物所属的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等独立山体;

(九)点放孔明灯、野炊、烧秸秆、焚烧垃圾等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

(十)占用、堵塞、封闭陵区道路,妨碍消防车通行;

(十一)建设污染环境以及破坏生态的项目;

(十二)排放工业污水、废渣、废气等污染物;

(十三)建设有污染环境的经营性动物养殖场、屠宰场;

(十四)其他危及文物本体安全和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