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保定清西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文物建筑的防火、防盗、防雷、防腐、防潮、防水、防蛀、防破坏等保护和管理及保养修缮工作。

文物建筑的保养和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依法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