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卫生监督制度。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