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三十七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由办理企业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向同级爱卫办告知登记情况。从事有害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预防控制措施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不得使用伪劣、违禁的药物和器械。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