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旅馆、旅店)、饭店、单位食堂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集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流通场所、建筑工地、管道井、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点)、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其经营者、管理者或者开办者应当设置和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建立健全预防控制制度,确定专人负责预防控制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