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三十五条有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按照当地爱卫会的统一部署,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落实预防控制措施,设置和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居民应当做好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单位和个人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和器械。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