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按照当地爱卫会的统一部署,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落实预防控制措施,设置和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居民应当做好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单位和个人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和器械。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