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县城)标准,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总体卫生水平,巩固和发展卫生创建成果;编制发展规划,推进重点健康治理项目,促进城乡建设与人民健康协调发展,推进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