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源和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障卫生措施符合要求、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