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五章 卫生创建与健康建设第三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国家卫生乡镇(街道)、省卫生乡镇(村)和健康村镇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