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国家卫生乡镇(街道)、省卫生乡镇(村)和健康村镇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