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源和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障卫生措施符合要求、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